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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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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财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发布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第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适用税政本公告附件1中的增值自年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抗癌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药品药品月日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和罕自2022年12月1日起,见病《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清单起执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财政策各批清单中的发布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第批
四、适用税政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自年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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